| 四、性变态或性倒错
性变态又称“性倒错”,种类很多,包括性心理方面的变态与性行为方面的反常,即性欲对象与满足性活动方式的异常。性变态与正常性行为的区别也是人为的,并因其所处社会的传统历史、道德文化规范的变化而有所不同。所以对“性变态”的定义与范围,要根据各个国家的实际国情而考虑。
各种性变态的纠正:
㈠ 同性恋
这是最常见的一种性变态,男女皆有,男性较多,女性较少,且较隐蔽而不易发现。同性恋的原因较复杂,并因人而异。除其中有很少的一部分(不到5%)可找到躯体或生物学因素外,大部分是由性心理的畸形或变态发展所致。前者可能存在性染色体畸变、真性或假性两性畸形、内分泌系统异常等等情况。在这种状态下,纠正这种性变态心理,除行为疗法外,性激素治疗可能有所帮助。对其余大部分同性恋者往往需要从他们的幼婴心理发展方面去探索根源。有的精神分析学家还发现在同性恋的家庭或过去的生活经历中存在着以下几种情况:①母亲过于溺爱男孩或父亲过于溺爱女孩,在幼婴期对异性亲长过分依恋;②母亲在家中占绝对统治地位,或父亲过分惧内,以致在男孩心理发展中树立不起正确的男子形象;③男孩生长在众多女性包围的家庭中,或者只有母亲、祖母、外婆、阿姨、姐姐而缺乏父亲、叔伯、兄长等男性成员;或者是与寡母、外婆、阿姨、姐姐相依为命长大的男孩;④在孤儿院中由女性保育员们扶养大的男孩;⑤在儿童或青少年期由于被坏人威胁或引诱曾有过同性恋或鸡奸经历;⑥社会环境因素如我国明、清时代由于黑暗的封建社会制度迫使贫家男性少年去作“象姑”。
当然,也有的同性恋者的原因目前仍不明确,还找不到其心理变态因素,所以对同性恋的发生机理仍需要继续研究与探索。同性恋除分男女外,根据其形式特点又有“主动型”与“被动型”、“绝对型”与“相对型”、“暂时性”或“补偿性”、“精神性”与
“实质性”、“潜隐型”与“变型”等各种性质的划分,严格地讲,同性恋只限于对同性有性爱或性欲冲动心理或性行为的人。如果对同性虽有性爱欲念但并无性行为时,则称为“精神性同性恋”;假如除同性恋外,还伴有“异性服装癖”、“易性别癖”、“恋物癖”、“施虐或受虐癖”等其它性变态时,则称为“复杂型同性恋”,否则即属于“单纯型同性恋”。
因为同性恋者往往具有“异性化”心理变态(如“男子女性化”)的背景,因此国外有的学者将具有若干异性心理、偏爱异性若干生活特点或习惯性职业(如男性喜爱裁剪、烹调)者称为“潜隐型同性恋”,这种观点未免过分泛化,有失于偏颇,因此并未被普遍接受。
1.临床分类
临床方面实用价值较高的分类型有三:
⑴主动型与被动型 同性恋中扮演丈夫角色的叫作主动型,而扮演妻子角色的为被动型。其中以男被动型(不包括被胁迫所致者)与女主动型的心理变态最严重,他(她)们常常是诱惑拉人下水的同性恋“祸水”之源。应予以矫正,并列为管理(或处分)的重点对象。
⑵绝对型与相对型 绝对型指只对同性有性爱要求而对异性反而深感厌恶者,又名“单相同性恋”。这种人心理变态亦较严重。如果不仅对同性有性欲要求或冲动并且对异性也有,则称为“相对型”或“双相同性恋”,心理变态则较前者轻,有的可以结婚生育子女,维持近乎正常的家庭生活。但绝对型同性恋者,如果在未得到根本纠正,而只是因为社会环境的压力勉强结婚,则往往会有阳萎、冷感症等性功能障碍,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等悲剧。对这种情况,可成为离婚的合法理由之一。
⑶暂时性或代偿型同性恋 指因长期生活在缺乏异性伴侣的特殊环境中所发生的同性恋行为。大多数在恢复正常生活环境后即可消失,心理纠正亦为容易
。
2.防治措施
对同性恋的治疗或纠正可采取以下几方面的措施:
⑴以正面教育为主,使他们认识到同性恋行为是一种与我国传统道德和精神文明相悖逆、而且是触犯我国法律的行为。要对同性恋者加强法制教育,并通过实际案例使他们认识到同性恋危害的严重性以及可能断送前途、身败名裂的现实危险。使他们加强自控能力,克服这种变态心理与邪恶情欲。
⑵心理转移或“升华”。鼓励同性恋者把这种变态性欲的兴趣与精力转移到正当有益的活动方面去,包括文娱、体育、艺术创造、劳动、学习等等。例如西欧一同性恋者,由于强制自己把这种情欲转向从事男性健美、造型的绘画与雕塑,最后终于成为一位著名的艺术家。精神分析学称此为“升华”。
⑶ 行为疗法。这是一种厌恶性条件反射的心理治疗,即通过一定的形式,对同性恋者给予刺激,在引起其性兴奋后,即给他一个厌恶性刺激,如给予弱电流电击,或给他皮下注射阿扑吗啡等催吐剂,使其引起很不愉快的恶心呕吐。如此重复多次(一般3-5次为一疗程),即可使其同性恋心理与性欲逐渐消退。
⑷ 药物帮助。对同性恋者,除查明其确实存在内分泌异常的可试用性激素治疗外,对大多数同性恋者目前尚无特殊药物可用。可是,同性恋者有时会感到严重自卑,情绪消极抑郁,这种继发性抑郁症状可能影响其正常生活,可用三环类、四环类等抗抑郁剂对症治疗。如果他们一时感到同性恋性冲动过强难以自制时,也可用适量镇静阻滞剂镇静治疗,以抑制这种性欲冲动。
总之,对同性恋的性变态者重视早期治疗和综合治理这两条原则。这种性心理变态纠正得越早,效果也越好,同时也较巩固,不大复发。他们如有明显犯法行为时,都应具有负一定责任的能力。但除常规性教育和改造外,也要重视综合治理,因为单纯惩罚性措施,往往不能纠正他们的心理变态,也不能防止他们回到社会上去后不故态复萌。因此,应当在有条件时,对他们进行上述心理行为疗法,并列为综合治理的一个重要内容。
㈡ 异性装扮癖
指穿着打扮如异性(注:因职业或某种工作需要如演员,不属此类),甚至完全化装成异性混迹于社会交际之中,他们往往有“异性化”心理变态,有时也可与同性恋者并存。如果这类性变态者仅是出于这种心理变态的欲望满足而这样,并无其他违法活动时,虽然也可能造成一定的不良社会影响,但尚不能定为“刑事犯罪”,所以应以教育为主,或按违犯社会治安条例处理。假如他们除异性装扮外,还同时有猥亵或奸淫妇女、鸡奸流氓行为、盗窃或其他犯罪活动,则应使其对这些合并的违法行为负完全刑事责任。治疗与纠正原则与同性恋相类似,但在作厌恶疗法时可令其着异性装扮后,再给以厌恶条件性刺激。
㈢
易性别癖
即强烈要求改变自己自然性别的一种变态心理。他们的“异性化”心理变态比异性装癖更为严重,常同时伴有同性恋。他们往往要求外科医生进行性别改造,对此,外国杂志报刊已屡有报道。但由于靠手术根本不能纠正这种性变态,同时也很难能期望在手术后使他们获得满意的社会──心理效果,所以在我国医学界对这种手术作法并不赞成。
㈣ 恋物癖
这类性变态者不是对异性的整个身体或性器官,而是对异性身体的其他某些部分(如脚或发辫)或穿着的衣物(如内衣、胸罩、三角裤、丝袜、月经带等)具有强烈的性快感,并能从它们上面获得最大的性欲满足。因此他们常千方百计去偷窃这些东西(以曾用过的为偷盗目标,而不去偷商店内陈列的或刚买来未用过的女性用品),也可称为“色情偷窃癖”。恋物癖的表现形式很多,如“剪发辫癖”、“恋缠足癖”等皆属于此。对因恋物癖变态心理而导致的偷窃行为,一般应与一般惯窃行为有所区别,可适当减轻其负行为责任的能力。
在治疗与纠正方面亦与同性恋相似。但在作厌恶疗法时,可令其手持恋物后,再给予厌恶性条件刺激(亦以5-8次为一疗程)。
㈤ 露阴癖
这种性变态发生率在国外仅次于同性恋而居第二位。但在我国,由于对同性恋调查资料缺乏,因此在司法系统统计资料中居首位。露阴癖者往往躲在冷僻小巷中,见到青年女性后突然以露阴行为而获得性满足,然后迅速逃走,极少有进一步的侵犯猥亵行为,个别人甚至面对女性手淫,有的还在公共汽车上或市场人群中也有此非礼行为。对此要注意应与精神病人及痴呆患者的裸体行为(无负责任能力)相区别。因露阴癖的变态心理因素,故与一般流氓犯罪也有区别,所以往往可以减轻其负责任的能力。此外除适当教育、惩罚外,也应注意综合治理,给他们进行治疗与纠正,方法原则与同性恋相类似,在进行治疗时,给予厌恶性条件刺激,亦以5-8次为一疗程。
㈥ 目淫癖
包括窥阴、窥体与窥淫性变态行为。以窥阴癖为最多见,他们往往隐藏于厕所处,直接或用反光镜来窥视女性阴部,从而获得很大性感,有的则窥视女性洗浴时的全身,也有的是窥视他人的性生活情况来达到性欲满足,其责任能力与处理原则同露阴癖。
治疗或纠正与对同性恋者相似。在进行厌恶疗法时,给予厌恶性刺激,亦以5-8款为一疗程。
㈦ 施虐与受虐色情癖
施虐色情癖可简称为“施虐淫”,主要见于男性。指在虐待、鞭打或伤害肌肤(异性)使其产生痛苦而从中获得性欲满足的一种性变态,可构成妻子控诉丈夫的虐待罪,应具有负完全刑事责任的能力。施虐色情犯罪多见于对受害女子奸淫的前后,最严重者可发展成为
“色情杀人狂”。这不是单纯的杀人灭口,往往是追求残暴杀害女性时感到疯狂性乐高潮;国外有的称“杀人淫魔”。由于危害严重,故世界各国皆无例外地对色情杀人狂犯罪处以最高极刑。
另外,有的还采用破坏女性服装,伤害妇女容貌或身份而获得性感或变态心理满足,这叫做“施虐色情性毁装、毁容、毁体”。也属于这种性变态范围或其变种,都应具有负完全责任的能力。受虐色情癖则多见于女性,指在接受异性虐待、鞭打或肌肤伤害痛苦时反而获得高度性欲满足。她们往往与施虐色情癖者结合成伴侣。因此在纠正、治疗时,往往需要夫妻二人同时进行。
㈧ 其他性变态
除上述七种最常见与主要的性变态外,尚有①恋兽癖,即与动物发生性行为,主要见于低能男性;②恋尸癖,可表现为奸尸,具有负完全责任的能力,往往要受到严厉刑事处罚;③乱伦色性;④恋童色情,表现为奸淫幼女,多见于老年人与低能者,根据有无智能缺陷程度等来详定其负刑事责任的能力,其中大多数往往智能缺陷轻微,故常评定其负完全刑事责任;⑤口淫,这些行为可能是一种同性恋的表现,有的则出于一种迷信思想,一般应负完全刑事责任,多按流氓猥亵行为处理。对青少年有此性变态行为者,因对心身摧残较严重多从重论处;⑥摩擦淫,指在拥挤场所故意猥亵妇女的犯罪行为,评为具有负完全责任的能力;⑦性窒息或性缢死;⑧淫书与淫画癖,指不通过正常夫妻性生活而沉溺于书写淫秽内容的笔记、小说或绘画而获得性欲满足,应具有责任的能力;⑨电话淫语癖;⑩病态手淫,特征是不仅次数过频,而且厌恶或拼弃正常夫妻生活。
对上述各种性变态的纠正与治疗基本原则与同性恋相同。
在我国司法实践工作中,除对异性装扮癖、露阴癖、恋物癖、窥阴癖情况可评为减轻责任能力外,对其他性变态,尤其是施虐色情狂、恋童色情等往往评定为应具有负完全责任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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