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三、变态人格分类
变态人格从实用角度来分,主要有四大类:①反社会性变态人格;②精神病性变态人格,包括偏执性人格、分裂样人格、情感性人格、癔症性人格、强迫性人格等;③器质性变态人格,包括癫痫性人格障碍、脑外伤或脑炎后遗症人格障碍、精神分裂症残留期人格障碍、循环型人格障碍、边缘型人格障碍、虚弱型人格障碍、性变态人格障碍及其它器质性脑病人格障碍等;④其他人格障碍或精神变态,包括暴发性人格、孱弱性人格、精神变态性偷窃、精神变态性谎言、间歇性或单发性暴力人格障碍以及病理性赌博、精神变态性纵火等。
㈠反社会性变态人格
亦名“冷酷性变态人格”,是变态人格中最易发生犯罪或违法行为的类型。他们往往从儿童期就可表现有种种不良行为习惯,包括说谎、逃学、偷窃打架、离家过夜或外出流浪,以及性行为紊乱等。所以也叫做“行为问题儿童”或“犯罪倾向儿童”。长大成人后,这种人格偏差会向更加畸形发展,最后形成此类典型的变态人格。
由于这类变态人格的反社会性倾向,所以在工读学校、看守所、监狱、教养或劳改单位的犯罪者中比率颇高,据报道在美国的在押犯人中可达40%-60%,日本约30%-50%,欧洲国家等地区亦类似。
克莱可里对这类变态人格者进行了深入细致的观察与研究后,列出了16个特点:(1)智能良好且表面讨人喜欢;(2)没有妄想与其它不合理思维的精神病症状表现;(3)没有神经官能症的表现;(4)缺乏对他人的信任;(5)不诚实;⑥缺乏羞耻心与真正的后悔;(7)可有不良动机的反社会行为或有无特殊目的的恶作剧;
(8)无道德心,对善恶是非缺乏正确判断,而且不吸取经验教训(注:他们不是由于智能障碍而是由于无道德心,因而对善恶是非不分,甚至不以为耻反以为荣);(9)极端自私与自我中心;(10)冷酷无情,不爱他人,缺乏重大的情感反应(对亲人的痛苦无动于衷);(11)无自知之明;(12)不通人情,对人际关系不负责任;(13)爱幻想与不切合现实,可嗜酒或不嗜酒;(14)性生活反常或紊乱;(15)很少有真正的自杀行为(除非陷入绝境,走投无路或畏罪自杀);(16)对任何生活计划往往一事无成。
克莱可里认为,这类变态人格者长期适应不良,常责怪或诿过于人,容易把内心矛盾冲突或欲望暴露或显示出来,往往因冲动而感情用事,从而造成别人而不是他们自己的痛苦。他们是叛逆于社会的极端个人主义者。并永远不能感到满足。这类人由于行为乘戾,不通人情,作事损人利已或损人不利已,又习惯于对人恶作剧而取乐,虽经教育或惩处仍屡教不改;因此往往有“神经病”、“十三点”、“二百五”、“半吊子”等绰号。但实际上他们却并非真正的精神病人。根据我国刑法第15条规定,应对自己的行为具有负完全责任的能力。
纠正或治疗反社会性变态人格,目前尚无特效药物,仍以教育与预防为主,重视儿童期的精神卫生,对该时期所暴露的行为问题与心理变态倾向,进行耐心的教育与指导,如一旦到成年期不幸形成反社会性变态人格后,则应以严格管理、教育与心理治疗为主。
㈡偏执性人格障碍
这种人的特点为主观、固执、多疑、敏感、心胸狭隘、报复心强、嫉妒等,一方面可表现为骄傲自大,自我评价过高,总认为怀才不遇,受人压抑与排挤;另一方面在遇到失败或挫折时则怨无尤人,推诿责任于客观,易与同事或领导发生矛盾冲突。常因一些细小问题纠缠不休或不可理喻,甚至屡次上访、上告,强调自己“有理”的一面,过分夸大对方的缺点或失误,无理取闹,非达到个人并非完全合理的过分要求而不罢休,甚至可发展到“诉讼癖”的程度。他们往往缺乏自知之明,成为单位组织或信访接待部门最头痛而难“侍候”的人。
这种人格障碍虽然可成为偏执性精神病的病前人格基础,但两者还有着本质的不同。光有这种人格障碍还不能算真正的精神病,如有肇事违法行为,则还应具有负一定程度的刑事责任的能力。它与偏执性精神病的主要区别在于缺乏真正的病理性妄想等精神症状,只有夸大的猜疑、揣测、幻想性想象,需要进行细致的鉴别诊断。
对这种人格障碍目前也无特效药物,一般采用心理治疗,也可服用适量神经阻滞剂对症控制。
㈢分裂样人格障碍
常表现为过份内倾、孤僻、言行怪异,但尚能理解。这种人往往爱幻想、脱离现实或沉溺于白日梦中。他们也可能会多疑,过敏,待人冷漠,不通人情;或者想入非非,别出心裁或异想天开;或者奇装怪服,颓度,放荡,言行不羁,行动诡谲;或者表现同类似古人的一些人物作风,因而往往被视为“怪人”。一般来说,分裂样人格的人,智能可保护良好,有的还可能会在自然科学、哲学或文学艺术方面取得卓越的成就。
分裂样人格虽然可能成为精神分裂症的病前人格基础,但两者之间仍有着本质的区别,还不属于真正的精神病。它与精神分裂症的主要区别有两点:①没有精神分裂症发病期的特殊症状(包括幻觉、妄想、情感淡漠或矛盾、思维联系障碍与明显的行为紊乱),对现实环境尚有一定的适应能力;②分裂样人格障碍常以青少年期状态维持一生,很少更改,并长期保持比较稳定,不会发生精神衰退。
这种变态人格了也无特殊药物治疗,主要应多加关心照顾、支持,避免精神刺激,防止在恶性刺激下向精神分裂症发展。
㈣情感性人格
可分成以下三种类型:
1、抑郁性人格 其特点为多愁善感,遇事易伤感抑郁,对人冷淡,情感淡漠,对生活失去信心,好似带了一副灰色眼镜观望世界,高级意志功能衰退。很少有欢乐反应,并容易在不良环境下产生反应性抑郁症。
2、躁狂型人格 与前者相反,常表现为待人过分热情,谈笑风生,爱开玩笑,诙谐感人,用钱大方,挥霍浪费,无轻躁狂的发病症状。他们往往是社交与文娱活动中的活跃分子,但也可能有轻浮与欠检点等缺点。
3、循环情感性人格 突出表现为情感循环性波动,高潮时如躁狂人格,低潮时如抑郁人格,但波动幅度尚未严重到躁狂──抑郁性精神病的程度,亦不明显影响其正常生活与工作,但在工作中往往会有缺乏自始至终、有头有尾地完成任务的情况。对上述三种亚型人格进行调查时,可发现其家族中类似的人格表现或躁郁症的发生率明显高于一般正常社会人群,所以可能与脑内儿茶酚胺不平衡以及遗传因素有关。对上述这类人格也无特殊药物治疗,主要是要对其偏常表现有所理解,或给予必要的照顾、帮助;尤其对抑郁性人格者应改善环境,多给予同情支持,避免精神刺激,防止在不良刺激下发展成反应性抑郁症或厌世自杀意外。也可试用小剂量躁狂药或三环类、四环类抗抑郁药。
㈤强迫性人格
表现拘谨、固执、遵循规矩,要求自己及别人过严过高,求全责备,过分节俭甚至吝啬,往往好洁成癖,遇事务求尽善尽美,对有的事反复思考仍犹豫不决,但无明显强迫观念或强迫行为。强迫症患者的这种人格特征,往往以心理治疗和行为纠正为主。
㈥癔症性人格
多见于女性。表现为情绪不稳定,易感情用事,气量狭隘急躁,处世幼稚或娇气,比较自私或自我中心,接受暗示性强,常用做作性或夸张表现以引人注意,因此也有“戏剧性人格”之称。他们有时会以有目的性的“癔症发作”来博取家属或亲友的特殊照顾,多见于癔症患者,亦以心理治疗和行为纠正行为主。
㈦孱弱型人格
又可分为依赖性人格、被动性人格、精力不足型人格等亚型。其特点为主动性缺乏、精力不足、自感能力差而容易依赖别人,对身体不适与精神刺激反应特别敏感,情绪易波动,常为小事伤感,缺乏生活乐趣。这种人容易患神经衰弱、焦虑症、疑病症、抑郁症等,常见于溺爱或
“过度保护”家庭。防治要点为重视儿童精神卫生与心理治疗。
㈧暴发型人格
包括攻击型人格、易兴奋人格、激情型人格、情绪不稳定型人格、争执型人格、偏执狂性人格等亚型,其特点为:可因微小的精神刺激而暴发出非常强烈的愤怒和冲动,自己难以控制,还可出现暴烈的攻击行为,但在间歇期是正常的,虽对发作时的所作所为事后感到懊悔,但却不能控制复发。这种暴发也可因少量饮酒而引起,发作类似癫痫样规律,但无抽搐症状,脑电图亦为阳性。国外有人称作“发作性控制不良综合症”。一般说,他们并不一定具有反社会性倾向,但可能会在不良环境中或他人的唆使下发生激情性犯法行为,通常具有一定的负刑事责任的能力。在治疗上常以加强修养教育与心理治疗为主,在发作时也可用适量精神安定剂来对症控制。
㈨不成熟或幼稚型人格
以情绪不成熟或行为幼稚为特征,但无癔症人格的其它特点;有时可伴有轻度精神发育不全。应以加强教育和帮助为主,无特殊药物治疗。
㈩器质性人格障碍
又称“器质性变态人格”,指由于脑部器质性病变(尤其是额眶叶病损)而引起的人格改变,一般表现为道德伦理下降与某些悖德性反社会行为。象颅脑外伤,以及脑炎、脑膜炎、早老性脑萎缩、脑肿瘤、产伤、脑损害综合症等,都可导致发生器质性人格障碍。此外,癫痫性人格与精神分裂症后人格障碍也属此范围。
癫痫性人格障碍,见于长期癫痫大发作的癫痫症病人,其特点为:言语罗嗦、重复、粘滞、猜疑心重、报复心强、容易激惹发火、脾气急躁,可因细小问题而发生粗暴行为。有时,在较强精神刺激下可陷入病理激情状态(伴有明显的意识障碍),因而发生严重冲动及伤害行为,所以对这种病人应多关心照顾,避免精神刺激,除定时服用抗癫痫药物外,适量加用安定类药物,对控制其情绪缴惹症状亦有一定帮助。
精神分裂症后人格障碍,见于精神分裂症大部分基本缓解的病人。他们原来明显的精神分裂症后遗症状虽已消失,但仍残留有生活懒散、被动、进取心差、工作与学习能力减低等情况,有时还可能有情绪激越、无事生非、违法乱纪与反社会性行为。对于这样的病人我们应及时采取随访复查,预防精神分裂症复发,让其坚持服用维持量抗精神病药,并要妥善监护与教育帮助,防止其肇事闯祸。
上述器质性人格障碍如有违法行为时,除伴发病理性激情者外,一般具有负部分(限定)刑事责任的能力。
(十一)其他精神变态行为
主要有以下三种:
1、精神变态性谎言,亦名“谎言癖”。其特点为:不以诈骗为目的,而仅仅用撒谎来获得变态心理的满足,除此以外并不追求金钱、财物或其它方面的利益,他们多虚构个人出身或经历等等,造成“吹牛”骗人的实际后果。虽屡被人揭穿也依然如故,亦不能吸取经验教训。对此类变态行为,要注意与“精神病性虚构”相区别,这种人虽然与普通诈骗犯有所区别,但亦应具有负部分或减轻责任的能力。
2、精神变态性偷窃,亦名“偷窃癖”。这是一种不以获得财物或满足个人需要为目的,而仅仅以偷窃他人或公家某些物品来满足其变态心理的一种行为,所偷窃的往往不是什么值钱的东西,偷来后藏起来也往往不派或没有实际用处。这种变态行为虽应与“精神病性搜集”(见于老年痴呆、慢性精神分裂症等,无责任能力)相区别,也与一般性惯窃不同,应予区别对待,但一般应具有负部分或减轻责任的能力。
3、精神病变态性纵火,亦名“纵火癖”。这是一种不以报复、破坏、陷害或其它动机为目的,而仅仅是为了满足自己变态心理的行为。如果在这种行为当时伴有特殊的性快感时,则称为“纵火色情癖”。对这种变态行为要与普通的纵火犯相区别,也应具有负部分责任的能力。
上述三种精神变态行为,也无特殊药物治疗,除加强监护外,可使用心理治疗对其给予纠正与帮助。
上一页 下一页 |